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光荣 性别:女 出生1972年04月01日
住址:贵阳市白云区同心东路222号
身份证号:522522197204013825
联系电话:13985590661
被告:普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劳动街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709546588U
法定代表人:罗永泽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0851-84865298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违约金29800元(以购房款人民币37436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从2016年7月7日至2019年5月1日,共计796天,违约金计算至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止,不放弃2019年5月1日后违约责任追讨)。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今被告返还代收三通开户费共计3475 元。事实与理由:省人大常委会曾在2009年实施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以外的费用。同时,《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二条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项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签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房屋坐落于贵阳市白云区同心东路222号。“云康新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号为B2-09-06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5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交付时应该符合下列第1,2,3所列条件。其中第1条,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条,有资质的房地产测汇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了逾期交房责任。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如不能交付,则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1. 因买受人2016年07月07日被迫接房装修,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已支付并不再追究。现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转移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如不能交付,则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 (从2016年7月07日起算至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止,不放弃2019年5月1日后违约责任追讨)。
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14367元,剩余房款由银行按揭款支付到帐。但直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竣工合格证明和报告书均未能提供给原告。同时,被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根椐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总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诉人:杨光荣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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